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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真题附赠/无需下单】自考《04570民用航空法(河北)》考试大纲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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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真题附赠/无需下单】自考《04570民用航空法(河北)》考试大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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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考试大纲
课程名称:民用航空法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课程代码:04570
第一部分  课程性质与学习目的
一、课程性质与特点
民用航空法是交通运输(民航运输与服务)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,它是该专业学生必备的专业法律基础知识课程,是一门重要的基础课程。
二、课程设置的目的和要求
该课程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》为基础,内容包括:民用航空器国籍;民用航空器权利;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;航空人员;民用机场;空中航行;公共航空运输企业;公共航空运输;通用航空等等。通过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》内容的学习,使学生进一步树立明确的法制观念,培养良好的法律素质,锻炼提高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,为进入民航领域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。
三、与其它课程的关系
该课程与航空运输管理专业其他各专业课程关联性强,是民航货物运输、民航旅客运输、危险品运输、机场服务概论、飞机租赁和机场营运与管理等课程教学的专业基础课。法律基础理论、国际法和民航概论是该课程教学的基础课程。
第二部分  课程内容与考核要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绪论
一、学习目的与要求
通过学习本章,要求把握航空法的定义和特点,明确航空法的调整对象,了解航空法的渊源,把握现行国际民用航空法律体制。
二、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
1.《民用航空法》的定义及特点。(重点)
2.民用航空法的体系。(重点)
3.民用航空法与民用航空发展的关系。(一般)
4.1919《巴黎公约》概念及意义。(重点)
5.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》的概念。(重点)
6.国际民用航空组织。(次重点)
7.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。(次重点)
8.国际民用航空刑法体系。(重点)
9.中国民用航空法的层次和法律体系。(次重点)
10.《民用航空法》的地位和作用。(重点)
11.《民用航空法》的结构和主要内容。(次重点)
12.《民用航空法》关于涉外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。(不做要求)
第一章 总则
一、学习目的与要求
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》第一章总则的学习,要求把握民航法的立法目的、主权原则、行政管理机构及其职权。
二、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
1.领空主权概念。(重点)
2. 领空主权的内容。(重点)
3. 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及其体系。(一般)
4. 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职权。(次重点)
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国籍
一、学习目的与要求
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》第二章的学习,要求把握民用航空器的概念和民用航空器国籍制度。
二、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
1. 民用航空器概念。(重点)
2.民用航空器与国家航空器的区别。(重点)
3.航空器国籍标志的概念。(重点)
4.航空器登记标志的概念。(重点)
5.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的规定。(重点)
6.民用航空器国籍原则的含义。(重点)
7.民用航空器国籍原则的意义。(一般)
8我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的原则。(重点)
9.取得我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的程序。(重点)
10.我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注销或变更的手续。(次重点)
11.办理我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的航空器的范围。(次重点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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